附件: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一、行政许可项目1
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2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3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4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5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二、行政许可程序(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项目序号:19-11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独立的法人资格;2
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3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4
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5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6
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7
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3
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4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5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6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