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09〕13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一)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二)登记管辖权。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2)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3)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外商投资企业;(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4.市局委托示范区分局负责住所位于海淀区,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登记注册。5.市局授权示范区分局负责住所位于海淀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三)名称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远程申报。(1)示范区分局负责远程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将加盖总局印章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发送至市局注册处。(2)示范区分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并发放加盖示范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外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3)示范区分局向市局登记注册处报送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文件及上传名称数据,由市局登记注册处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名称并将接收的总局名称核准或驳回决定送达示范区分局。2.中关村字号名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作为字号或使用“中关村”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应当取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名称登记注册。3.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名称登记。(1)示范区内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2)示范区分局在核定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名称时,应当按照企业申请经营项目中的主营业务确定其行业,并对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四)经营范围核定。1.许可经营项目。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行政许可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2.一般经营项目。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并分别加注以下内容:内资企业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