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讨论稿)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XX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
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第1页共11页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