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生产条件指标:设备、设施条件情况;(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七)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生产条件指标情况考核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2。生产指标考核中设备条件考核占70分,设施条件考核占30分;其他指标情况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制定,并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一)AAA级: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4、生产条件指标考核9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5、无有责投诉。6、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质量信誉企业(升级条件)。(二)AA级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生产条件指标考核80分以上,其他指标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6、无有责投诉。(三)A级1、未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