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参与房地产市场分析财富管理中心课题组2010/10/10一、管理办法的推出继2010年8月5日保监会公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后,9月5日保监会又公布了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细则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正式进入多品种投资的操作阶段
二、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按照《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不动产包括: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俱全的在建项目;四证加上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强调,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此外,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
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投资房地产企业某个项目公司的股权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