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执字〔2010〕34号聊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聊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又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贯彻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公正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因执法人员的过错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事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有从重、从轻或加重、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从轻或加重、减轻处罚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五条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
处罚理由: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标准:1
在建筑物顶部擅自搭建鸽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
在建筑物阳台外或者窗外搭建鸽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处罚理由: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