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第四号执行办法(译)【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7-08【正文】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第四号执行办法(译)1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第四号执行办法(公元二○○○与二○○一年美国会计年度计划)第一条目的前称为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之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订定本执行办法,以实施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签订之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下之计划活动
本协定业已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续约至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分别透过其合作机构即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与在美国华盛顿之环境保护署,应执行各项计划工作,决定未来合作活动之优先顺序,并订定各项执行办法以规定未来合作活动之各项工作计划
第二条授权本执行办法所列各项活动,应依该协定之一般条件与条款执行,本执行办法爰附加于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之一部分
第三条工作范围依本执行办法执行之各计划工作,如附件一(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技术合作计划摘要与说明)与附件二(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技术合作计划估计预算)
第四条美国在台协会之义务美国在台协会依本执行办法所负义务为:一推动各项工作并管理附件所列之经费;二提供推动各项工作所需人员、设备与其他支援;三对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在台北之环境保护署、美国环境保护署及其他适当机构代表间之相互谘商,提供支援及便利;以及四每年或本执行办法期限终了时,美国在台协会依本执行办法第六条自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收到之经费应将其使用情形,向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提出报告
第五条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义务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依本执行办法所负义务为:一依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