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出口退(免)税培训材料第一章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应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国内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制度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
旨在鼓励本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退税的范围、方法、计税依据、退税率等作了统一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外贸法》,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作了如下规定: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