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一、医院建立了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务科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职能部门。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的接待和处理,并提供咨询服务。明确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定办公室的岗位职责。二、严格执行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对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的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向县卫生局报告。三、严格执行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接待处理制度。发生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时,所在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组织本科同行进行讨论,讨论内容包括诊疗过程、救治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属医疗事故及可能等级,讨论结果要随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以适当形式指定专人向患方通报、解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解释。在医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科主任应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接待、鉴定、诉讼、处理等事宜。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当事科室全程参与,在事实及处理意见与患方反映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当事科室应参与解答患方所提问题,并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科室应负责积极做好医疗事故中患者的后续救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四、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制度。医院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时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进行内部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第1页共16页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务科根据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可就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患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有困难或分歧较大,医院和患方均可以委托医学会鉴定,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六、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务科保管。需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务人员应当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并通知血站派员到场并做好记录。七、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务人员应向患方提出书面尸检建议,死者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应签字并写明是否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同时科主任应安排人员观察尸检过程。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患方承担责任,医务人员要做好这方面的详细记录及旁证材料。医务人员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或对是否尸检未落实签字并影响死因判定的,医务人员应承担责任。八、患者死亡后,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患方拒绝移放时,保卫部门应组织力量强制执行,必要时保卫部门向公安部门报告请求处理。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保卫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九、患方填写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的申请经医务科审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已归档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第2页共16页对未归档的病历资料可由双方当面封存,由医务科保管。十、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