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增值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从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进销项税额、抵扣凭证、减免税等六个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常见涉税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
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1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税发[1994]59号文)
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二)特殊规定1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4]186号文)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