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方案201023号中共芭蕉乡委员会芭蕉乡人民政府转发XX县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现将XX县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村支部、村委会,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芭蕉乡委员会芭蕉乡人民政府2010年3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驶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二章成员组成及产生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按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1人的比例组成,其中社主任1名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续连任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主任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整治素质号、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第1页共5页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代表
第七条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及近姻亲的村民原则上均不得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义务监督事务制度,成员报酬可实行务工补贴制度,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履行权利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村务、财务管理及公开情况,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二)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