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宣传提纲国务院决定,义务教育学校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省政府于2009年7月出台了《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9]113号),我县根据省市精神,结合东山县实际于2009年9月24日制定了《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上报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批,上报通过后由政府办转发了《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2009]124号),为了贯彻落实好《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顺利平稳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提纲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对于依法保障和完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更好地教书育人,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政策1、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是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为统筹解决执行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问题,认真做好2008年调整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的衔接工作,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列入我省去年调整中小学校津贴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机构,其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参照本意见实施
具体地说,这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范围,既包括了义务教育学校,也包括了列入去年调整中小学校津贴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机构(即:一中、二中、职专、实验幼儿园、进修学校等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绩效工资的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