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法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发布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125号【发布日期】2010-02-01【生效日期】2010-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125号)《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一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