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二、责任人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第四条、第六条
(三)《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环境保护厅黑环发[2009]51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四、须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6份,电子版(光盘)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六、审批程序1、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