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奖励投资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1-01-30【正文】奖励投资条例第1条为奖励投资,加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奖励投资,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但其他法律规定较本条例更有利者,适用最有利之法律
第3条本条例所称生产事业,系指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之左列事业,并以依公司法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或依外国人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外国公司为限:一制造业:以人工及机器制造或加工产品之事业
二手工艺业:以人工技艺为主制造或加工产品之事业
三矿业:探矿、采矿及其附属之选矿、炼矿之事业
四农业:利用土地及器械,从事农作物生产及其附属加工之事业
五林业:利用林地及器械,从事造林、采制森林主、副产物之事业
六渔业:利用渔船或渔塭及器械,从事水产动植、物采捕或养殖及其附属加工运销之事业
七畜牧业:利用牧场或农场及器械,从事养殖、畜牧及其附属加工之事业
八运输业:具有机动运输工具及能力,足以承办水、陆或空中客、货运输之事业
九仓库业:以自建特定仓库出租,供存储物资之事业
一○公用事业:为公众需用之市区交通、电信、卫生、水利、自来水、电力、气体燃料等事业
一一公共设施兴辟业:为投资兴辟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市场、公园、地下街、儿童游乐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之事业
一二国民住宅兴建业:投资兴建现代国民住宅之事业
一三技术服务业:提供专门技术或专利权之事业
一四旅馆业:合于政府所定国际观光旅馆、观光旅馆、森林游乐区或风景特定区内国民旅舍之建筑及设备标准之事业
一五重机械营造业:以重机械从事土木工程营造之事业
前项外国公司之认许及其分公司之设立,依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该外国分公司经登记之营业所用资金,于本条例中视同生产事业之资本额
第一项各款事业奖励类目及标准,由行政院定之
第4条本条例所称工业,系指前条之制造业、手工艺业、运输业、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