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档案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电话:建档时间: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建档说明一、职业卫生档案的法律地位1、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凭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关资料和采集样品,并具体列出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签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的意义1、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动态追踪和掌握国家对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2、有利于用人单位系统记录所开展的职业卫生工作,积累资料;3、有利于用人单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受到法律保护;4、有利于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5、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6、有利于用人单位节约生产成本
三、职业卫生档案有关问题的说明31、附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是项目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同时存档一份),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此表据实填写存档
2、“档案”第12项为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后出具的有关数据报告
3、“档案”第13项中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编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体检应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