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的授奖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或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