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淄博市2007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一)内容、依据及范围内容:游泳场(馆)池水水质卫生状况;美容美发场所用具、洗澡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和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一八204-2000)《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
范围:检查各区(县)辖区内全部营业性(含学校内设的)游泳场(馆),洗浴场所及辖区内20%美容美发场所
(二)时间安排5月~6月20日进行游泳场(馆)的监督检查,6月25日前按附表要求,由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总结及有关材料(包括用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版本)
8月一五日前各区(县)卫生局汇总监督检查结果,并按附表要求,上报总结及有关材料
(包括用电子邮件发送的电子版本)
(三)检查要求1、各区(县)应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公共场所中存在的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问题,结合我市推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工作要以《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针对2006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情况并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各区(县)要根据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