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产地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管理,全面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促进我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是指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水产品养殖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2、区域范围明确;3、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4、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5、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销售和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记录档案;6、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近一年内无使用国家禁用养殖投入品的记录;57、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应达到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按照《浙江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详见附件);2、区域平面示意图(界址图示);3、申报主体的资格证明;4、申请人执行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标准;5、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自查报告;6、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7、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详见附件);8、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