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三)军队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
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