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