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4页深圳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深圳市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含批发、零售,下同)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要概念)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定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保健食品有关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其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安全及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健食品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2003年7月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食品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前款所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原卫生部已经许可的保健功能范围确定
第2页共24页第1页共2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4页第五条(监管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深圳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他执法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第六条(检验机构)保健食品的抽检检验由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或已取得国家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负责
第七条(信用制度)建立保健食品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公布的具体规则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