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搜救小组组建方案为深化我区“平安海域”建设,切实加强我区海上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和区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搜救中心运作模式,结合东部海域尤其是金海域实际情况,决定组建“市海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搜救分中心”),作为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完成我区海上搜救任务的主要力量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机构设置(一)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代表区政府实施对搜救分中心的统一领导,并支持搜救分中心开展工作
搜救分中心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
(二)搜救分中心岗位及日常工作机构设置搜救分中心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同安海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兼任,分中心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搜救分中心下设办公室,挂靠同安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同安海事处分管领导兼任
搜救分中心下设海上搜救值班室,地点设在同安海事处办公楼三楼,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海上搜救值班
(三)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卫生局、区执法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交通局、区海防办、区环保分局、同安海事处、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边防大队、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海警三支队三大队、街道、镇、镇
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遇有海上搜救任务时,接受搜救分中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并负责成员单位搜救职责联络
二、搜救分中心及日常工作机构职责(一)搜救分中心职责1、统筹研究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突发事第1页共7页件应急工作,提出有关处置方案或建议,研究制定搜救分中心有关规章制度;2、负责统筹区海上搜救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规定,在行政辖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