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