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1.管理型单位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2.专业技术型单位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3.后勤服务型单位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
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