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XX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XX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XX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级,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信息系统的目标要求
第三条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广泛覆盖、充分保障权益—1—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原则;市级预算、分级负责原则;统一制度和规范管理原则;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第1页共5页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医疗和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现行税务征管范围内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以及市本级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应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基金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征缴费率
其中,生育保险按《XX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征缴费率执行,城镇居民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