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XX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XX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XX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级,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信息系统的目标要求。第三条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广泛覆盖、充分保障权益—1—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原则;市级预算、分级负责原则;统一制度和规范管理原则;分步实施原则。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第1页共5页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医疗和生育保险业务。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现行税务征管范围内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以及市本级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管理。第六条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应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基金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征缴费率。其中,生育保险按《XX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征缴费率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办法按《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费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的收支状况进行调整。第七条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征缴基数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预算管理。全市统一编制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宿豫区、XX县区和市本级为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责任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基金收支平衡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年初提出并上报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相关建议将作为编制全市预算方案的依据之一。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第九条市直、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统一核算和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宿豫区、XX县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08〕226号)精神第2页共5页执行。第十条建立医疗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各预算单位(宿豫、宿城两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外)暂按本地上年度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2%提取调剂金,在全市调剂使用。调剂金累计额达到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6个月的支出总额后,暂停提取风险调剂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提取比例。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情况,编制各预算单位调剂金上缴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实施。各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应上缴的调剂金足额划转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减免。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预算单位,不予安排使用风险调剂金,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扣减目标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市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