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继续教育暨第二期专家资格认定考试培训班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行业专家业务水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主办的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继续教育暨第二期专家资格认定考试培训班定于2008年3月在成都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已聘为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成员;2、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中入选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自愿参加专家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二、培训内容:1、解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2、解读《物权法》及《劳动合同法》;3、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掌握的相关知识;具体安排见日程表三、报名截止时间及地点:为保证培训班顺利进行,请需参加培训的人员务必于2008年3月20日以前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新一号教育宾馆四川银典房地产培训中心完善报名手续,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及申报资格。报名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周六、周日照常报名)四、培训时间及地点: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期三楼会议室西华门街33号(3月28日-3月30日为学习时间)五、培训费用:1、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专家:550.00元/人;2、新申报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750.00元/人;六、所交资料:1、参加继续教育的专家:请带上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专家资格聘书复印件;2、新申报人员:请带上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递交证明材料。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www.chengdu.gov.cn2006-08-30来源:市房管局〖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推荐〗〖关闭〗成房物管[2006]28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等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特此通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二○○六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等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库)的组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人才库包括专家库、项目经理库、服务能手库。第四条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选拔、择优录取;(二)分开建设、动态管理;(三)人才自律、发挥效用。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六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物业管理评标、项目考评、资质评审、服务与费用评估、行业培训等需要的专业、行业分类;(二)具有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设备和管理系统软件;(三)配备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人员。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三)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具有较高的政策运用水平和良好的协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六)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能够独立承担、如期完成受托的相关工作;(七)法律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