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金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专利申请补助;(二)专利实施资助;(三)县专利奖;(四)国家、省、市专利工作配套奖励;(五)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第三章专利申请补助第五条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为本县(含经开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且专利申请人用于申请专利的通信地址在县;(二)申请专利补助资金应自专利申请日或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六条专利申请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均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2000元/件。第1页共4页(二)实用新型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按500元/件标准补助。(四)申请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第七条国际专利补助标准(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另追加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另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第八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第九条鼓励申请人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专利资助,对于因国家、省、市专利资助标准低于县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县再追加资助。第十条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一)《县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五)申报pct(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第四章专利实施资助第2页共4页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本县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二)具有法人资格;(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县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县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五)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六)专利说明书全文;(七)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县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批准。每年专利实施资助数原则上根据县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四条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第五章县专利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