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茂名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须知一、参保居民住院须知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时,可到本市任何一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一)入院登记入院时到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登记时出示身份证或户口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并索要《参保居民住院须知》(二)住院报告由医院在24小时内向社保经办机构驻医院服务点报告参保人住院登记名单
(三)住院核查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社保经办机构驻医院服务点工作人员将对住院参保人员的以下情况进行核查:1、核查参保人员参保身份
核查时,住院参保人员须向社保核查人员出示身份证或户口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2、核查参保人员缴费情况
3、对住院在房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时,发现有2次不在所住病房的,视作“挂床住院”,属“挂床住院”的,不予发放《准许结算卡》,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四)出院结算出院时,凭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每日清单、出院带药清单、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驻医院服务点开具《准许结算卡》,凭《准许结算卡》到出入院办理结算手续
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知(一)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核算构成住院医疗费用核算构成由自费费用、起付线、共付段三部分构成
(二)起付线标准1、一级医院:300元;2、二级医院:600元;3、三级医院:800元;4、市外医院:1000元
住院参保人年内住院从第二次开始,起付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住院一次起付标准降低10%,最多只能降3次,累计最高只能降30%(起付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原标准的70%)
(三)报销比例起付线标准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
按医院的类别和连续参保时间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外住院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具体如下表所示:医院类别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