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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市教育局常人发〔2005〕24号常教人〔2005〕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二○○五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教师中小学职评通知常州市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适应教育现代化、素质教育和新课程需要的教师队伍为目标,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创新评价机制,强化政策导向,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完善条件标准,提高评审质量,加强聘后管理,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加大优者为先、能上能下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力度。二、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一)评审对象:我市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含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在编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2005年8月底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属于申报范围。(二)学历、资历1、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2)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专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3)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需具备中师学历,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4)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5)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6)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2、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97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2)197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取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其中后大专学历者,须在取得大专学历后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不少于3年。(3)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4)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履行教师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担任中学一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的进修阅历,不作为国民教育学历依据。4、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4)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二级教师;(5)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二级教师;(6)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二级教师;(7)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一级教师;(8)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聘中学一级教师。(三)任职条件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四)常规要求1、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须参加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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