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附件二1
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相关方职责及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所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即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中界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项目,包括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气管道、储气库、储备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城市燃气、压缩天然气站及相应配套设施等油气储运项目
一类项目:新建跨省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目,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二类项目: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
三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1亿元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
四类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项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生产支持性科研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压缩天然气站项目
第三条所有专业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生产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转资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竣工验收相关方包括专业公司、建设单位、北京油气调控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和运行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油气储运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包括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地区公司、液化天然气项目经理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