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李浩【摘要】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
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
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允许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
应当赋予当事人因诉讼进行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请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
管辖制度是既与法院相关也与当事人相关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管辖权的正确确定,是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异议是我国1991年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增设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依法正确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也为当事人增加了一项程序性权利
立法机关意在通过与管辖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来促使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也相应地分为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和对地域管辖权的异议
本文拟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作些探讨
一、级别管辖权异议的类型由于级别管辖的确定要比地域管辖的确定相对简单,与对地域管辖权的异议情形相比,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数量也相对较少,但尽管如此,级别管辖权的异议仍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一)对下级法院异议型与对上级法院异议型依照当事人针对的法院,级别管辖异议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
对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之所以会对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是由于当事人认为下级法院受理了按照法定管辖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
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是诉讼实务中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