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