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5页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是关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介绍,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结算概述。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是现金管理。包括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三是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四是票据结算。包括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定:银行汇票的概念、使用范围、记载事项、兑付要求等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申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是指通过《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工具来清结资金的结算方式,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等。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而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第2页共45页第1页共4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5页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