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1页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规范和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管理,提高租赁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租赁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一)租赁对象(承租人):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承租人具备基本条件:1、租赁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建设、生产经营与消费活动;2、租赁项目确有经济效益,有稳定的现金流或有可靠的偿还租金来源
恪守信用,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手续费、租赁物件保险费、利息及残值转让费;3、在公司开立“租赁保证金”帐户,接受租赁业务监督和结算监督,租赁交易全期内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除自然人和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6、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二、租赁的方式(一)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
系指本公司(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申请,向出资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
(二)出售回租:又称“回租赁”
由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所有权出售给本公司
同时承租人向本公司再租回使用,以此获得相应资金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
(三)转租赁:是本公司将已租入的租赁标的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再依据新的租赁约定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交易
(四)委托租赁:系指其它公司在直接租赁的基础上,委托本公司代办手续及管理的一种租赁交易
(五)收购续追租赁资产的交易:三、租赁期限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