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一、章程二、章程施行細則三、所屬分會組織簡則四、長期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五、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六、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七、會章顧問委員會組織簡則八、資訊科技委員會組織簡則九、一般工作委員會組織簡則十、理監事選罷法十一、執行長選罷法十二、新分會輔導及成立辦法十三、獎勵辦法十四、申請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準則十五、爭取籌辦亞洲及世界大會簡則十六、參議會組織簡則十七、全國特友會組織簡則十八、青商會議典禮規範十九、秘書處職工退休、資遣及撫卹辦法二十、輔導國際性公益團體實施要點二十一、人民團體法二十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二十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二十四、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二十五、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二十六、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及在國內加開會議準則二十七、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務工作實施範例二十八、青商議事規則章程歷屆修改記錄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五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二七五六九七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十七日第十九屆會員代表修正通過內政部六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四五八二三一號代電核示施行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廿五日第二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廿八日第二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廿六日第二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第卅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廿日台內社字第二三三六琥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廿九日第卅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二六八二一二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三五一四四五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三五一四四五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第四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日第四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第四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第四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第五十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五日第五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五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元月二日第五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元月八日第五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第五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係根據國際青年商會章程及參酌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JUNIORCHAMBERINTERNATIONAL-TAIWAN)簡稱為中華民國青年商會,為國際青年商會(JUNIORCHAMBERINTERNATIONAL.INC.簡稱JCI)之會員。第三條本會設於中華民國所在地,並得在國內各地設立分會,院轄市及省轄市以戶籍人口每二十五萬人得成立一分會,鄉、鎮、市等得成立一分會,當原分會會員數連續三年超過八十人或戶籍人口超過二十五萬人始得成立第二分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後成立者適用),有關所屬分會組織簡則另訂定之。本會係依據中華民國法令而設立之國際性社團,有遵守國際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