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一)(2006年6月8日)为规范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与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且激励股份来源于原非流通股股东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相关股东、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条件是否成就
当激励条件成就后,相关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并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等手续
三、在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时,激励股份来源方及激励对象应分别按转让价格的0
1475‰(参照本所A股股票交易经手费的标准)向本所缴纳转让经手费,该项费用不得由上市公司代为缴纳
转让价格按照激励股份的认购价格计算,无认购价格的(如奖励、赠与),按股票面值计算
四、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1(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提交给本所公司管理部
(二)本所公司管理部对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公司管理部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且在相关各方已向本所缴纳转让经手费后,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持经本所审核确认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有关材料,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缴纳相关税费,办理过户实施手续
四、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提交的材料(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激励方案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触及激励条件的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填制《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