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增强项目资金的可控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项目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浙财预字〔2008〕12号)、《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08〕[2008]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的立项申报、评审、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及绩效评价。第三条财政支出项目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提出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支出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财政支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用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按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按申报属性分为当年新增项目和跨年度延续项目。-1-第四条项目绩效预期目标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项目具体工作计划、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等。第二章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第五条各单位申请安排年度项目支出应申报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绩效预期目标申报与项目资金申报同步进行,并根据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来源确定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的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方式。第六条项目经评审后,按照项目的绩效预期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按顺序安排项目财政资金。第七条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结合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的程序进行。各单位在上报下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一上”时,上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附件附表1);“一下”后各单位根据市财政局评审后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进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调整;“二上”时各单位上报调整后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并填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附表2);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后,在“二下”时批复项目的预算数和绩效预期目标。市财政局对经常性项目进行例行性评审;对其余项目,结合部门提交的可行性方案等评审资料进行重点评审;对技术复杂、投资额大的项目,组织专家在上报项目前事先进行绩效预期目标的评审。第八条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工作,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的申报程序进行。-2-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结合前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并根据项目的申报绩效情况和轻重缓急会同市改委等部门进行项目立项评审;第二阶段,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复,各单位调整后上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并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的同时,对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进行评审,确定最终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第九条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工作,按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特点性质进行申报和评审。各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时,上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的项目资金数进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调整,并上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请表》进行评审。对管理办法有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工作目标的专项资金支出,进行例行评审;对于新增的发展建设类项目还要附可行性分析并由市财政局组织重点评审。第十条第九条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需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申报和评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绩效预期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依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资金申报的合规性、资金测算准确性、资金-3-计划安排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