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HBQY-JH-03)1总则1
1为加强我处省级预算项目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
3本办法包括所有纳入预算项目库的物资、工程、维修、保险、租赁、科研等各种经济合同
2合同的订立2
1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订立合同:1)报送了《采购审批单》并已被批准的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2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2)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3)数量、质量;4)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6)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7)违约责任;8)合同签定的时间地点;9)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
3除最高管理者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最高管理者的授权才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4最高管理者可授权其它处领导签署下列合同:1)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承包合同;2)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合同;3)最高管理者授权签署的其它合同
5合同签订程序1)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审查对方提出的合同草案,宜使用管理处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
2)合同主办部门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①是否具有法人资格;②经营范围;③约能力;④资信情况;⑤委托代理权限;⑥能够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证书、专营许可证等;⑦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相关业绩证明
3)合同条款审查及签署,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填写《合同条款审12查单》,经计划科会签后,按授权范围报相应处领导审批并签署合同
4)盖章、存档及编号
合同主办部门凭《合同条款审查单》及领导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