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2001年11月27日中国纤维检验局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证检验”)是指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在棉花成交后结算前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不收费公证检验,并按公证检验证书的结果作为交易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二条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根据国家确定的逐步建立棉花公证检验制度的总体目标和财政部批准的年度公证检验经费预算额度,按照《棉花公证检验企业申报、审核、退出程序规定》,确定享受或退出不收费公证检验的企业并统一下达企业名单
第三条中纤局对公证检验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申报、统一证书、统一经费核算,并根据《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负责公证检验监督抽验
第四条承检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认可后方可承担公证检验工作
(一)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
(二)具有满足公证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具有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证书
聘用人员参加公证检验工作须符合《公证检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及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基本条件
第五条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交易双方的业务衔接,协助企业向中纤局报验,完成现场检验工作及文书制作,向实验室运送样品
(二)负责完成须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检验项目及文书制作,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向交易双方及上级专业纤检机构报送检验结果,接受上级专业纤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有地、县级承检机构的省级机构同时负责接收中纤局下达的公证检验报验回复,并向相应机构下达;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证检验数据的汇总上报、公证检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中纤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机构进行统一安排和调整
第二章报验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