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编号:AC-145-12颁发日期:2003年7月2日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45-12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3年7月2日批准人:标题:1
依据和目的: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本咨询通告依据2001年12月21日发布施行的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145-R2)和各机型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制定
目的是为维修单位在涉及到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工作类别的申请及民航总局对其批准进行规范,以使公众对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中机体项目维修工作类别的限定具有准确的理解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申请或具有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工作类别维修单位
4.说明:随着民用航空器维修理论和维修管理的发展,航空器的维修控制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航空器的维修方案从原来统一的字母检来划分维修间隔,发展到字母检分解组合,甚至以单独控制各项2003年7月2日-1-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AC-145-12维修工作任务的间隔来取代字母检;另一方面,随着航空公司工程评估能力的提高,航空公司已不拘泥于照抄民航当局和制造厂家提供的适航性资料,而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在其基础上发展了各具特色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在发展的同时,也打破了民航总局原有的维修能力划分的统一性,如:原来按照某航空公司具体的维修方案批准某机型的“C检以下定期维修工作”,现在可能在不同的维修单位、不同的维修方案中有不同的含义,这即造成了批准的维修能力不能准确地告知公众,又有可能在维修能力控制上造成困难(如:原来高级别维修工作任务缩短到低级别维修工作任务的间隔,而该级别的维修工作并没有得到审查,但却包含在批准范围内了)
在CCAR-145部中为了规章阐述的方便,也多次提到“A检或相当级别┄”,对此含义也存在较多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