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1〕16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9月2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四、指标解释五、附录(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三)附则3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