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XX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皖公通[2006]6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条我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重复验收
市公安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一级、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离行式的atm、cdm、crs机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县(县级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验收的工程:三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和市公安局审批验收工程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我省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参与本省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1页共4页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
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五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