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2适用范围1
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