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下街道村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模式)最良村整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根据《XX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XX县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最良村实际情况,经村党总支、村委会共同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对被拆迁户合法所有房屋面积的确认及拆迁补偿政策1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予以确认;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面积予以确认
未领两证的,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在1988年3月1日前建房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1988年3月1日以后建房的,以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
依法买卖的房屋,如该户无其他房屋的,即没有另行安排过宅基地的,以买卖契证和税单为准予以确认;买卖房屋前后,安排过宅基地的,以安排宅基地批准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审批宅基地建新房时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不予确认
经确认认可属合法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280元/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确权房屋为按规定可翻建楼房而未翻建的平房,可按现有家庭人口审批标准二层面积进行补偿,已达到审批标准面积的,按实际确权房屋面积补偿(均可享受同等面积房屋安置)
超过25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补偿,不作安置
非住宅用房性质的确认:(1)用于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原经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建造,并持有以下批准依据: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非住宅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房管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房或第1页共5页生产用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