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应坚持五项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在畜牧业发展区、优势农产品重点区、新农村建设区、退耕还林区发展沼气
二是坚持与养殖业发展相结合,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排放和资源化利用
三是坚持与环境整治相结合,沼气建设要与改圈、改厕、改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四是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企业)自愿相结合,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
五是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服务,确保沼气建设效益长期发挥
第三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计划归口、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是户用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法人,养殖企业业主是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等负责
第五条严格落实国家、省审批下达的沼气投资计划,确保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100%完成,项目资金100%落实到项目,项目验收合格率100%
凡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项目质量不合格、资金管理使用不当,没有通过验收,或被国家、省、市抽查、审计发现项目、资金有弄虚作假现象,受到国家、省、市通报,将取消该县(区)下一年度申报沼气项目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户用沼气项目、联户沼气项目由农户主动申请,申报建池户要相对集中且有足够的发酵原料(粪便或秸秆)
第七条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由县(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规划布点,每个网点服务范围在300户左右
第1页共6页第八条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畜禽养殖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