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工作方案消费维权讲座以案说法案例1保修期内收费修违规行为须纠正消费者高女士于2009年6月28日购买了一台美的空调,商家承诺整机保修6年
2013年因空调出现故障,消费者拨打厂家售后服务热线进行故障申报
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后以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发票为由,拒绝按保修期内执行免费维修,并向消费者收取了更换电容费120元和充氟费180元
消费者认为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不应收费,遂向消协投诉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了所收的300元费用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消协认为,发票虽然是证明消费者消费行为和说明购买时间的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购买行为和时间时,经营者不能以无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案例2教育机构无资质全额返还预付款消费者姜女士、王女士于2014年3月分别在未来广场内的纽约国际儿童俱乐部为三个月大的孩子报名参加早教班课程,各自预付了10080元的费用
上课后,两个孩子都出现了哭闹不止、不能安稳入睡的现象,不能继续参加早教课程,她们找到该俱乐部提出退学
但俱乐部却说,合同注明“已上课未达到全部课程三分之一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50%”
姜女士、王女士向消协投诉,希望讨个公道
调查发现,该俱乐部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核发放的办学许可证,无相关资质,不能从事学前教育
最终,俱乐部为姜女士、王女士全额退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该俱乐部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第1页共4页不具备学前教育资质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