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
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
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
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18596执行
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27622执行
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26624执行
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
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
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
002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第1页共2页(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
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
01m3,奶牛0
045m3,肉牛0
017m3,家禽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