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
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草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九条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源,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源名录
第十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第1页共8页第十一条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二条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并进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