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分析分析法律制度分工与分权的异同一、中国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现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第28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第二,通过公开方式购回;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从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基本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但股份回购方法比较简单粗略
对股份回购合法事由的限制过于严格,除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和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而且对回购的资金来源、价格、比例、程序、以及违法回购的法律效果等均未涉及
二、股份回购的作用对股份回购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股份回购的积极功能包括:提高公司股价,稳定资本市场、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改善资本结构和调整股权结构、防御外部恶意收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除上述积极功能外,股份回购对净资产收益率也具有一定调节作用,可以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手段,利用税差合理避税;股份回购还常常被用于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中,因止哪盼回购是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
在这里我们重点分析股份回购的风险
三、股份回购可能违背的法律原则(1)可能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系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若公司以资本或资本公积金为财源购买自己公司的股份,第1页共3页实际上相当于返还股东出资,减少注册资本,这将危及资本的充实,进而造成对债权人